投资者教育

【3.15专栏】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 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将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 时间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内容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会报告;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

定期报告内容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调查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者仅根据该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不作保证,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