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案例分享】防范违法违规交易证券
案例解析:近期,陈先生作为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兼董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交易金额604万元。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监管机构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提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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